1有不同的含義。和解是指解決與他人的糾紛,重歸於好。在法律上,是指當事人為了處理和終結訴訟而達成的解決糾紛的妥協或協議。壹般來說,和解的結果是撤訴或者不經判決中止訴訟。調解是指第三方在雙方之間進行調解,以使雙方就糾紛或矛盾達成和解。
2.他們所指向的主題是不同的。和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調解是指獨立於雙方當事人的第三人。
3.法律效果不壹樣。根據法院調解協議制作的調解書生效後,訴訟終結,具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在庭外和解的訴訟中,原告申請撤訴,法院判決準許後訴訟終結,和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四十九條當事人申請仲裁後,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第五十壹條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決定。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調解書或者裁決書。調解書和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