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個人。個人通過中國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將其收入捐贈給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地區和貧困地區。捐贈不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紅十字事業、農村義務教育和公益性青年活動場所捐贈的,允許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從稅前收入中全額扣除。2.企業。捐贈支出分為公益性捐贈支出和非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會計利潤總額12%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允許據實扣除,超出部分和非公益性捐贈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應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捐贈法》。
第二十四條公司和其他企業依照本法規定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第二十五條自然人和個體工商戶依照本法的規定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
第二十六條境外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捐贈用於公益事業的物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減征或者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第二十七條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對捐贈項目給予支持和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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