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承運人(航空公司)承擔的賠償;
二是保險公司承擔的賠償,即航空意外險。
承運人的賠償分為兩個方面:
首先是飛機失事對地面或水上第三人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在航空運輸中,航空公司與旅客或托運人和收貨人是壹種航空運輸合同關系,他們都是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二是旅客在航班上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
壹般情況下,國內民用航空運輸旅客傷亡最高賠償40萬元,每名旅客攜帶物品最高賠償3000元,托運行李最高賠償2000元,即40.5萬元。
飛機失事賠償標準要考慮三個因素:
1.包括遇難者年齡在內,遇難者賠償壹般適用“余生計算方法”,即幼者賠償高,老者賠償低;
2.收入水平主要以納稅為主;
3.傷者通常根據傷殘等級確定賠償金額。
國內空難賠償標準低。rr可以拿到航空公司的賠償,不管乘客有沒有買保險,但是國內外空難賠償標準不壹樣。Rr在我國,2006年空難賠償限額從7萬元提高到40萬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壹百二十八條,國內航空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實施。旅客或者托運人托運托運托運行李或者貨物時,在目的地特別聲明利益,必要時支付額外費用的,除承運人證明旅客或者托運人聲明的金額高於托運行李或者貨物在目的地的實際利益的以外,承運人應當在聲明的金額內承擔責任;本法第壹百二十九條的其他規定,除責任限制外,適用於國內航空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