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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母嬰保健法規定的遺傳病產前診斷。

法律分析

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規定的下列診療服務的人員,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從事本法規定的遺傳病診斷和產前診斷的人員,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從事本法規定的婚前醫學檢查、結紮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人員,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母親工作。

嬰兒保健工作,根據不同地區的情況,提出分類指導原則,並監督管理全國婦幼保健工作。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做好母嬰保健工作。國家鼓勵和支持母嬰保健領域的教育和科學研究,推廣先進實用的母嬰保健技術,普及母嬰保健科學知識。對在母嬰保健工作和母嬰保健科學研究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法律依據

婦幼保健法

第十七條經產前檢查,醫師發現或者懷疑胎兒異常的,應當對孕婦進行產前診斷。

第十八條產前診斷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醫師應向夫妻雙方說明情況,並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意見:

1.胎兒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的;

二、胎兒有嚴重缺陷的;

第三,因大病。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的生命安全或嚴重危害其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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