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壹條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在臨時使用期限屆滿後拒不交出土地、拒不交還土地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法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予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並對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負責人予以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以營利為目的,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或者倒賣土地使用權價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