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條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時,應當保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證據證明案件事實;
(二)案件事實的證據已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根據全案證據,對查明的事實已經排除合理懷疑。
答案應該是ABC。
證據是確鑿的,這也意味著認定和處罰違法違紀行為所依據的證據必須能夠充分證明違法違紀行為的存在、性質、情節和危害,不能充分證明違法違紀行為客觀情況的證據不能采信。有四個層次的證據:
(1)證據壹定是真的。取得的證據要經得起現實和歷史的檢驗。
(2)證據必須與案件有內在聯系。任何與案件無關的東西都不能作為證據。
(3)證據必須足以清楚地證明違法違紀事實,結論具有唯壹性。
(4)證據之間不應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須合理排除。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確實、不充分的,不能認定違法違紀;證據確實、充分,即使犯錯誤的人拒不承認,也可以認定其違法違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