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職若幹規定》第壹條禁止濫用職權、侵害群眾合法權益。不允許下列行為:
(壹)非法征用、占用、“以租代征”轉換、買賣農村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等資源的;
(二)違反鎮、村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建設規劃和基本農田保護規定審批和建設的;
(三)違反規定侵占、截留、挪用、揮霍、借用農村集體財產或者各種強農惠農資金、物資和征地補償款的;
(四)違反規定幹預、插手農村村級組織選舉或者使用、分配、承包、租賃農村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進行鄉村建設的;
(五)違反規定扣押、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分群眾的;
(六)對嚴重侵害群眾合法權益的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不予查處的;
(七)其他濫用職權、侵害群眾合法權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