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上事故發生後,保險人可以向事故發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船舶扣押地的海事法院申請海事賠償。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設立是訴訟程序中的壹項重要法律制度。由於實踐不足,壹些程序之間的銜接需要不斷完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101條
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經營人、救助人或者保險人在發生海事事故後依法申請賠償責任限制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
船舶造成油汙損害的,船舶所有人、責任保險人或者提供財務擔保的其他人應當向海事法院設立油汙損害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以獲得法律規定的責任限制權利。
設立責任限制基金的申請可以在起訴或者訴訟前提出,但最遲應當在壹審判決作出前提出。
二、船上船員意外死亡的賠償如何計算?
船上船員意外死亡賠償的計算方法如下:
1.船員在船上意外死亡,壹旦40周歲及以下船員因工死亡,其家屬可按船員在船84個月工資收入的標準獲得賠償;
2.40歲以上的,60個月內按船舶運力工資收入標準補償;
3.計算賠償金額時,船上月工資以1.5萬元為上限,以7000元為下限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