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分為:
(壹)最高人民檢察院;
(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
(三)軍事檢察院和其他專門人民檢察院。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分為:
省級人民檢察院,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
(二)設區的市人民檢察院,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自治州人民檢察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
(三)基層人民檢察院,包括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檢察院。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十六條根據檢察工作的需要,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級人民檢察院有關部門同意,並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可以在本轄區內特定地區設立人民檢察院。
第十七條人民檢察院根據檢察工作的需要,可以在監獄、看守所等場所設立檢察室,行使人民檢察院派出的部分職權,或者在上述場所進行巡回檢查。省級人民檢察院設立檢察室,應當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級有關部門同意。設區的市人民檢察院和基層人民檢察院設立檢察室,應當經省人民檢察院和省有關部門同意。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