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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被取消評獎資格的期限不得少於多少個月。

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的執行期:處分期:警告期6個月,記過期12個月,降級或撤職期24個月。

印發《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明確劃出師德“紅線”,包括體罰學生、收受學生禮物、有償補課等,都被列為教師的禁止行為。對違反職業道德的教師,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降級專業技術職務直至開除處分,涉及違法犯罪的及時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為規範教師職業行為,保護師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和《新時期中小學教師十項職業行為規範》,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處理包括處罰和其他處理。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級或撤職、開除。警告期6個月,記過期12個月,降級或撤職期24個月。是* * *黨員,同時給予紀律處分。

其他處理包括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招聘、工資晉升、申報人才計劃等方面的資格。取消資格的執行期不得少於24個月。

在處理教師時,要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教育與懲罰相結合;應當與其違反職業道德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相適應;要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性質準確,處理得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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