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規民約的法律效力不是無限的,而是有限的,並不是規約中的壹切都具有法律約束力。村規民約是基於法律授權,是用來填補法律空白的,不是代替法律,更不是與現有法律相沖突。因此,村規民約中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與現行法律相沖突的內容,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用來約束村民。雖然村民通過村民會議制定了自己的規章制度,但並不意味著村民可以隨心所欲地制定。“合法性”是對村規民約最基本的要求,即章程或規約不得含有侵犯村民人身權、財產權、民主權等合法權利的內容。如果法規中含有侵害村民權利的條款,即使已經過村民會議多數通過,在法律上也是無效的。
處分權的設立直接影響到村民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因此只能由法定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我國立法法和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規定了非常嚴格的程序。村民會議不是國家機關,作為村民自治組織,無權擅自設定處罰權。
村民賭博、打架等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村民委員會可以將其移交當地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依法對其行為進行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