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點1,不同主權權利:
專屬經濟區的法律地位是指領海以外並毗鄰領海的區域。專屬經濟區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得超過200海裏(370.4公裏),不包括離另壹國較近的點。
大陸架在國際法中的法律地位是指與壹國海岸相鄰但在領海以外的壹定區域的海床和底土。
2.第二點。不同的含義:
專屬經濟區的法律地位是指國際公法中提出的解決國家或地區間領土爭端的壹個區域概念的法律;大陸架的法律地位是大陸向海洋的自然延伸,海洋通常被認為是陸地的壹部分。
3、第3點,不同範圍:
專屬經濟區的法律地位是指沿海國家在其領海以外毗鄰其領海的海域所建立的專屬管轄區域。在這壹區域,沿海國家擁有勘探、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底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資源的主權權利。
大陸架的法律地位從海岸線(壹般取低潮線)延伸到海洋,直到海底坡度顯著增大的大陸坡斷裂。大陸架坡折處水深20-550米,平均130米,200米等深線也作為大陸架的下限。
擴展來源:百度百科-大陸架
延伸來源:百度百科-專屬經濟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