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打擊有組織犯罪法》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組織實施有組織犯罪預防控制工作,並將有組織犯罪預防控制工作納入考核體系。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預防和控制有組織犯罪。
第十條負責預防和控制有組織犯罪的部門應當開展反有組織犯罪宣傳教育,增強公民反有組織犯罪的意識和能力。
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普法、釋法等方式開展打擊有組織犯罪的宣傳教育。
新聞、廣播、電視、文化、互聯網信息服務等單位應當面向社會開展有針對性的打擊有組織犯罪宣傳教育。
第十壹條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預防有組織犯罪侵入校園的工作機制,加強打擊有組織犯罪的宣傳教育,增強學生預防有組織犯罪的意識,教育引導學生自覺抵制有組織犯罪,防範有組織犯罪。
學校發現有組織犯罪侵害學生人身、財產安全,幹擾校園及周邊秩序,或者有組織犯罪組織招收學生,或者學生參與有組織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采取防範措施,並向公安機關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