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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組長的法律責任

村長的職責法律上沒有規定,壹般是由村民組織自己制定的。從各地制定的村長職責來看,主要包括對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進行民主決策、協調處理民間矛盾糾紛、執行村民小組會議決定等。,但沒有規定村領導要有外方代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十壹條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更換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任期屆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過半數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出席,村民會議作出的決定,應當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法律對召集村民會議並作出決定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召開村民會議的時候,可以邀請駐村的企業事業組織和群眾團體派代表列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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