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戶口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
2、因子女頂替或原工作區外、離休、退休和回原籍等原因遷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
3、因其他原因將戶口遷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暫住人員、臨時插隊人員;
4、本細則實施前,發生征地時,安置在行政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並參加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征地)的人員;
5.其他不能統計的對象,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審核批準。沒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員會審核並報鎮人民政府確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耕地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各被征收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