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嚴格保護草原植被,禁止開墾和破壞。草原使用者少量開墾,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已經開墾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流失嚴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限期封閉,責令恢復植被,退耕還草。
第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開墾草原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牧業部門有權責令停止開墾,恢復植被;情節嚴重的,還可以處以罰款。
註>《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無權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未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占用、使用土地的, 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410條的解釋等。,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及其他有關土地管理的行政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