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法)》第六十二條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政策的通知》,1農村村民只能擁有1宅基地。農村宅基地只能劃撥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在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因此,買受人是具有城鎮戶籍的自然人,以買賣、抵押或“永久租賃”等方式變相購買農村宅基地不受法律保護。
參考資料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法律)
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三百九十九條下列財產禁止抵押: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依法可以抵押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法律)
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07〕71號)
第二項第三項:農村宅基地只能劃撥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在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出租或者占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房地產開發。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售或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