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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受理行政機關移送案件的規定

法律分析:為落實中央關於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有關要求,規範公安機關受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工作機制,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機關受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受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壹條為規範公安機關受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及時錄入執法辦案信息系統,並檢查是否附有下列材料:

(壹)案件移送書,註明移送機關名稱、涉嫌的行政違法犯罪行為、案件承辦人及聯系電話等。案件移送書應當附有移送材料清單,並加蓋移送機關公章;

(二)案件調查報告,說明案件來源、扣押情況、嫌疑人基本情況、涉嫌犯罪的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處理建議;

(三)涉案物品清單,註明涉案物品的名稱、數量、特性、存放地點等事項,並附行政強制措施、現場筆錄等表明涉案物品來源的相關材料;

(四)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的資質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的檢驗報告或鑒定意見;

(五)與案件有關的現場照片、詢問筆錄、電子數據、視聽資料、意見書、整改通知書等證據。

移送材料顯示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已經作出或者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查驗行政處罰決定書是否附具。

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在受理案件的24小時內書面告知移送的行政執法機關,並在三日內補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為由拒絕受理移送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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