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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可以強行收回集體土地嗎?

法律主觀性:

為了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保護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我國相關法律政策明確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原則上不得隨意收回或調整承包方的承包地,村委會只有在以下三種情況下才能收回農民的承包地:壹是承包期內,承包方家庭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返還承包耕地和草地。第二,在合同期內,承包人死亡,承包人自然死亡,發包人可以收回。第三,承包人提前六個月向發包方提出書面報告,自願放棄土地承包權,發包方可以收回。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5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它意味著家庭承包經營權只屬於農民的整個家庭,而不屬於其中壹個家庭成員。因此,即使家庭成員死亡,只要作為承包方的“戶”還存在,就不存在繼承問題。此時,家庭中的其他人是承包經營權人,應由其他承包人繼續承包。另外,承包經營土地的家庭每壹個成員死亡時,也就是全家死亡時,承包地是不允許繼承的,要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後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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