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鄉村醫生執業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申請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的人員,應當持擬任職證明和相關學歷證明以及村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證明,向村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執業註冊。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準予執業註冊,並向鄉村醫生頒發執業證書;不符合本條例要求的,不予註冊,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八條鄉村醫生在執業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暫停其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壹)超出規定的執業範圍進行執業活動,或者不按照規定轉診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鄉村醫生基本藥物目錄以外的處方藥的;
(三)違反規定出具醫學證明或者偽造衛生統計資料的;
(四)未按規定報告傳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