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根據時間,有時候有些人認為婚姻中舉行儀式就是結婚。比如辦酒席同居,生孩子,看起來是情侶生活,但是兩個人沒有結婚證的關系就叫有婚姻事實。但是,這樣的關系在1994之前是有法律利益的。1994之後,我國取消了事實婚姻的認證。在這樣的情況下,即使看起來兩個人是過著夫妻生活,但沒有結婚證,在法律層面上也不能稱之為夫妻。
第二,結婚的時候要註意,有的女人或者男人單純的認為兩個人關系比較好,就同居了,然後被對方哄著同意了,沒有領結婚證或者急著領結婚證就同居了。其實這時候就有很大的隱患了,因為對方之所以不敢領結婚證,很大壹部分原因就是他已經結婚了。有人用假身份證領結婚證,現在越來越不可能了。所以,如果妳遇到壹個讓妳滿意的人,在婚姻問題上,不要被別人的花言巧語所欺騙。必須先領結婚證。
第三,沒有結婚證的婚姻,和夫妻壹樣,實際上是同居關系,兩個人之間實際上沒有法律上的利益關系。很多時候,如果在財產和相關物品的分配上出現矛盾,是沒有辦法歸入夫妻同壹財產的。但是,如果兩個人有屬於非婚生子女或者非婚生女兒的子女,非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女兒享有與夫妻所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必須撫養,可以進行相關的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