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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被撤銷給被許可人造成的損失由誰承擔-

法律主觀性:

顧名思義,行政許可是許可的,合法的,受法律保護。根據我國《行政許可法》第八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因此,在撤銷行政許可時,被許可人的權益也應得到維護,即應獲得相應的補償。其實這就涉及到了“信托利益”的問題。所謂信賴利益保護,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合法途徑取得行政許可後,行政機關不得隨意變更許可。因特殊情況需要撤回許可,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法律客觀性:

《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九條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取得的行政許可屬於直接關系公眾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事項的,申請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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