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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的構成要件

徇私枉法罪的構成要件

(壹)客體要素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和國家的司法公正。司法機關依法辦案,嚴格執法,是實現國家刑法所體現的正義與公平的具體過程。如果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有枉法行為,就會違背法律的正義要求,嚴重阻礙國家正常的司法活動,同時也會敗壞司法公正。

(B)客觀因素

本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在刑事司法活動中有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的行為。徇私就是為了謀取個人利益和小集體利益而枉法;徇私是指出於個人感情而枉法,主要表現為照顧個人關系或感情,保護親友,或泄憤報復。刑法要求“枉法、徇私枉法”,旨在從本罪中排除司法工作人員因法律水平低、對事實認識不全面而疏忽大意造成的錯誤判決;因此,只要排除因法律水平低、對事實認識不全面而疏忽大意造成的誤判,壹般可以認定為“枉法徇私枉法”。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根據《刑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司法人員是指負有偵查、起訴、審判、監督職責的人員。包括公安、國家安全、監獄、軍事安全部門和人民檢察院的偵查人員;人民檢察院包括鐵路運輸檢察院、林業檢察院等專門檢察院的檢察官;人民法院法官。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6月4日發布的1996《關於辦理徇私舞弊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司法機關專業技術人員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因素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有徇私枉法的動機。如果行為人故意對無辜者作出有罪判決,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如果上述結果是由於過失造成的,則不能作為犯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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