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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民事審判中的兩審終審制

法律分析:兩審終審制是法院審理案件的審級制度,是指壹個案件只有經過兩審才能宣告終結並發生法律效力。在中外法制史上,都有過不同的審級制度。建國初期,我國實行三級三審制。1954《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法》實施後,改為四級兩審制,即兩審終審制。我國人民法院分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均為地方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級。二審終審制主要針對民事權利義務發生爭議的訴訟案件。這裏強調的是,訴訟案件分為兩類,壹類是需要走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的訴訟案件,另壹類是因特定民事法律關系發生糾紛而請求法院確認某壹事實狀態的非訴民事案件。

兩審終審制適用於訴訟程序,不適用於民事案件,主要包括人民法院通過特別程序、監督程序和公示催告審理的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法實行二審終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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