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
2.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應當註明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
3.通過訴訟解決。這分為三種情況:
(1)勞動仲裁後的勞動爭議案件,任何壹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2)仲裁後,他們都服從。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執行的,農民工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3)屬於拖欠勞動範疇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