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缺席判決是人民法院在只有壹方當事人出庭,只有壹方當事人到庭詢問、核對證據、聽取意見,對未到庭的壹方當事人提出的起訴狀或者答辯狀、證據進行審查核實後,依法作出的判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缺席判決適用於以下情形:1。原告不到庭或者退庭,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經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5.貸款案件中,債權人提起訴訟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後將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滿後債務人仍不應訴,借款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可以缺席判決。在審理過程中,如果債務人逃跑,下落不明,借貸關系明確,可以缺席判決。缺席判決與親自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於缺席判決,人民法院也應當按照法定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當事人宣布和送達判決書,保障當事人充分行使上訴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四條* * *經傳喚,被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壹百零九條人民法院經傳喚,兩次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強制被告人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