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禁止MLM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業務發展者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並支付被發展人員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繳納壹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查處傳銷工作的領導,支持和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立查處傳銷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查處傳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查處傳銷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 *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要求參加者通過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取得加入資格,並按照壹定順序形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的, 以及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傳銷活動,騙取財物,破壞經濟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