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壹審案件,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壹)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社會影響較大的刑事案件;(二)依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三)涉及征地拆遷、生態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四)其他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三人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審判第壹審案件,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判。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人民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履行職責時,享有與法官同等的權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和抗訴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五人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合議庭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的法官主持。院長或者審判長參加審判案件時,應當親自擔任審判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十六條人民法院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七人組成合議庭審理下列第壹審案件:
(壹)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社會影響較大的刑事案件;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
(三)涉及征地拆遷、生態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
(四)其他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