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違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條的規定,船舶、設施人員不遵守有關海上交通安全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影響船舶、設施航行、停泊和作業的安全,造成海上交通事故的, 還應當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給予下列行政處罰: (壹)造成特別重大事故的,對所有責任者和主要責任者,吊銷船員職務證書。 對負有相當責任的人員,處24個月拘留或者吊銷職務證書。(2)造成重大事故的,對所有責任者和主要責任者吊銷船員職務證書,對次要責任者扣留船員職務證書12個月至24個月;對負有相當責任者,予以拘留18個月或吊銷執照。(三)造成重大事故的,對所有責任者和主要責任者扣留船員職務證書24個月或者吊銷,對次要責任者扣留船員職務證書6個月;負相當責任者,拘留12個月。(4)造成壹般事故的,所有責任者扣留船員職務證書12至24個月,次要責任者扣留3至6個月;負相當責任者,拘留6個月至12個月。(5)造成輕微事故的,所有責任者扣留船員職務證書6個月至12個月,次要責任者扣留3個月;對負有相當責任者,處3至6個月拘留。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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