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訴訟證據必須能夠證明案件的真實,不能依賴主觀意識的客觀事實。這種客觀事實只能發生在當事人的民事事實中。在經濟活動中,訴訟法律關系的形成,在變化或消滅的過程中,作用於他人的感官,被看到、聽到或感受到,留存在人們的記憶中,或作用於周圍的環境和物體,產生物體變化的痕跡,這些痕跡也可以用文字或符號記錄下來,甚至成為視聽資料。客觀性是訴訟證據最基本的特征;
2.證據的相關性。是指作為證據的事實不僅客觀存在,而且必須與案件中待查明的事實有邏輯聯系,才能說明案件事實。正因為如此,它可以用自身的存在或其他事實來證明案件的真實存在。如果作為證據的事實與待證明的事實無關,即使是真實的,也不能作為證明爭議事實的證據;
3.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證據必須由當事人依照法定程序或者法定機關提供,由法律人員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調查、收集、審查。也就是說,無論是當事人提供的訴訟證據,還是人民法院主動收集的訴訟證據,都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非依照法定程序提供、經調查收集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此外,證據的合法性還包括證據必須具有法律規定的形式。對於某些法律行為的成立,法律規定了特定的形式,沒有法律規定的形式就不能成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八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有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依法作出判決。
法官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證據,依照法律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獨立判斷證據是否具有證明力,並公開判決理由和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