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賣煙草的處罰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銷售偽劣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四十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在許可證規定的經營範圍和地域範圍內從事煙草制品批發業務。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應當從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並接受煙草專賣許可證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