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如下:
1,已滿14周歲但未滿16周歲;
2、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歲以上;
4.懷孕或哺乳壹歲以下嬰兒。
不適用行政拘留的案件:
1.被拘留者已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2.被拘留人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
3、公安機關認為暫緩行政拘留的被拘留者不會造成社會危險;
4.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依法提出符合法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照法定標準繳納保證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