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場上學生無意撞傷同學,應當賠償受傷同學的醫療費、治療費、護理費、交通費、必要的營養費、父母誤工費等。如果受傷的同學達到了傷殘等級,還會補償他的輔助器具和傷殘補助金。
自願參加具有壹定風險的文化體育活動,對其他參與者的行為造成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要求其他參與者承擔侵權責任,但其他參與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如果沒有故意傷害,如果沒有侵權,就不應該承擔民事責任,也不應該對受傷的球友進行賠償。此外,《民法典》其他條款還規定,體育場所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新《民法典》的規定,如果不是故意的,運動場上的“加害人”不應該承擔民事責任,不賠償被加害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自願參加具有壹定風險的文化體育活動,其他參加者的行為造成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要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與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1198至1201條的規定。
《民法典》第1179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