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條拒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壹)拒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
公開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
(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尋、救助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或者場所的;
(四)故意為執行搶險、救援、追捕、安保等緊急任務的警車設置障礙的;
(五)有其他拒絕、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行為的。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