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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爭法庭會劃分責任嗎?

法律分析:打架鬥毆民事賠償責任的劃分以其造成的損害為依據,有三種情況:

壹是只有壹方有人身或財產損失;

二是雙方都有人身或財產損失;

第三,打架鬥毆給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失。

在壹兩種情況下,壹般是賠償對方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當然也要考慮雙方最初爭執的原因,誰先動手的,誰先動手的,誰的情節嚴重等。誰被允許犯大錯,誰就要付出更多的賠償。對於第三方的損失,如果在打鬥中只有壹方有過錯,只有那壹方賠償;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即受傷害的第三人可以向打架中的任何壹方要求賠償。至於如何內部承擔,是根據他們的過錯程度來決定的,與受害人無關。當然,賠償第三人損失的壹方,有權要求對方償還已被他賠償的份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或者傷害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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