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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救助的條件

法律解析: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和特困供養人員。

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應當逐步納入救助範圍。

法律依據:社會援助臨時措施

第二十七條國家建立和完善醫療救助制度,保障醫療救助對象獲得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第二十八條下列人員可以申請相關醫療救助:

(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

(二)無依無靠的被撫養人;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有特殊困難的人員。

《關於進壹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的意見》第二條第二項合理界定了醫療救助對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和特困供養人員是醫療救助的重點對象。要逐步將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以下簡稱低收入救助對象)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納入救助範圍。適當擴大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範圍,積極探索對醫療費用高、超過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嚴重困難的家庭重特大疾病患者(以下簡稱因病致貧家庭重特大疾病患者)實施救助。在各類醫療救助對象中,要重點加大對重病、殘疾兒童的救助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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