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董事長和總經理壟斷了公司的經營權、人事權和財權,在公司的經營管理上與其他股東產生了很大的矛盾,嚴重損害了其他股東的利益。問題3:如果1和2問題的目標無法實現,是否可以根據新《公司法》申請公司解散?法橋網友Yanlawyer回答:1,理論上可以。就買它對應的股份。2.可以通過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來解決,重要事項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以三分之二多數同意。3.為了保護小股東的利益,現行公司法規定了妳可以申請公司解散的幾種情形,可以參考。廣州辛巴哥哥的律師回答:1。由於該股東占公司股份的52%,除非該股東同意,否則很難減持其股份,因為相關方式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不太可能成功,如股權轉讓、增資擴股(擴大股本,如果其他股東認購,該股東可以減持股份)。2.董事會由幾名董事組成?除非另有約定,壹般來說,董事會的表決采用壹人壹票的方式。在這種情況下,董事們可以召開董事會會議選舉新的主席候選人,董事會也可以用同樣的方式雇傭新的經理。通過以上操作,可以發揮多人的優勢,從而重新獲得管理權、人事權和財權。3.根據新《公司法》第183條規定,符合條件者可以解散公司,條件是“公司僵局”,即公司經營決策陷入僵局,大小股東勢均力敵,無法就經營管理決策達成壹致,無法通過任何決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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