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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我通過檢查站身份證報警。

法律解析:在傳染病暴發、流行的情況下,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全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動人員或者儲備物資,臨時征用房屋、車輛和相關設施、設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和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相關信息和資料。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國家建立傳染病監測制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全國傳染病監測規劃和方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全國傳染病監測規劃和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監測規劃和工作方案。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監測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及影響其發生和流行的因素,監測國外已發生、國內尚未發生或國內新發生的傳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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