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病例:患者李,男,40歲,因肝癌轉移在家接受壹般治療。由於病人疼痛難忍,多次懇求妻子王幫他結束生命。夫妻倆平日感情深厚,王不忍心丈夫在晚年再受這些苦,於是王給了丈夫眼淚。服用農藥後,丈夫很快去世。事後,李的弟弟將王告上法庭,結果王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
2.分析:患者在癌癥晚期疼痛難忍的情況下,要求妻子結束自己的生命,確實很尷尬,但妻子對醫學和法律的無知,讓患者本已痛苦的身心備受煎熬。
3.雖然目前沒有關於安樂死的法律,但安樂死是否道德仍然是人們密切關註的領域。在我國,安樂死的定義是:絕癥患者處於精神和肉體極度痛苦的狀態,在患者及其親友的要求下,經醫生同意,以人道的方法,在無痛苦的狀態下結束患者的生命。尋求安樂死的患者應符合以下條件:疼痛難忍,病情晚期,真誠願意擺脫,家屬同意。這種情況下,家屬之間沒有達成壹致,死亡方式不舒服,患者很痛苦,違反了法律。
4.總的來說,法律和道德是壹致的,道德是法律的基礎和依據,法律為道德提供保護,但有時又不壹致。在這種情況下,病人的妻子本質上是在幫助她的丈夫。忍受精神痛苦幫助丈夫死去,在道德上是值得人們同情的。但在法律上,她考慮不周,與法律相抵觸,未能提前解決可能出現的糾紛,因此受到法律的懲罰。這是醫學上沒有處理好法律與道德關系的苦果,也是後人應該吸取的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