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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轉讓的方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1,簡單交割。

單純交付是持票人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將票據交付給他人的壹種票據行為。我國《票據法》不承認無記名票據和空白背書,所以單純交付票據的轉讓當然是被禁止的。雖然《匯票和本票統壹法》不承認無記名票據,但允許空白背書。因此,本法允許空白背書的票據通過簡單交付進行轉讓。臺灣省《票據法》完全承認票據的簡單交付。

2、背書交割。

背書交付是指背書並將票據交付給他人。背書是票據流通的主要方式,被人們廣泛使用。從本質上講,背書是持票人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的單方面法律行為。行為人是讓與權利的人,是被背書人,受讓人是被背書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四條票據的行為、權利和責任票據的出票人在制作票據時,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簽章,並根據記載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時,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據上簽章,並出示票據。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按照票據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本法所稱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要求票據債務人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本法所稱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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