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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了第三十八條。勞動者是否有權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只有在“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情況下,勞動者才能“在未事先通知用人單位的情況下,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其他情況下,也需要“提前告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不同意,就會產生爭議,但爭議不影響勞動者實際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除非雇主沒有第38條規定的情況。?

擴展數據: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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