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數據: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