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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東和小股東的權益

法律主觀性:

原則上,這沒什麽。現實生活中,大股東利用控股權控制公司,暗中損害小股東利益。從這個意義上說,兩者的功能不同。公司的大股東可以擁有公司的經營權,在股東大會上有更多的發言權。股東享有的投票權與其持有的股份數成正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股東會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壹百零三條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每壹股份有壹票表決權。但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但是,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條* *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收益資產、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壹十六條下列用語的含義: (二)控股股東,是指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雖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比例不足50%,但根據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對股東大會和股東大會的決議有足夠表決權的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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