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從兩個方面來分析:
第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結案的方式是:
1.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已全部執行完畢。這是結案的正常方式。執行機構根據生效的法律文書,采取法律強制措施,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保障債權實現,從而終結執行程序。
2.裁決終止。這是壹種不正常的結案方式。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遇到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應當裁定終結執行,終結執行程序。
3.裁定不予執行。其他機關作出的因特定原因需要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文書,人民法院決定不予執行的。
二是再審,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後,認為原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因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撤銷原判決,發回第壹審人民法院重審。再審應當按照第壹審程序由合議庭進行,其判決為第壹審判決。
再審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次進行審理,並作出新判決的訴訟活動。再審案件原屬第壹審的,應當按照第壹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屬第二審或者向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案例:內蒙古“呼格吉勒圖冤殺案”將於18年後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