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適用法律的技術上是有區別的:在大陸法系,法官在審理案件時,首先考慮成文法是如何規定的,然後根據有關規定和案情作出判決;海商法系統的法官首先考慮以往的類似案件,將本案事實與以往案件事實進行比較,總結出可以適用於本案的法律規則。
3.法律的分類不同:大陸法系的基本分類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憲法、行政法、刑法和訴訟法。進入20世紀後,出現了社會法、經濟法和勞動法兩種法律。海商法體系的基本分類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沒有公法和私法之分。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決的基礎上形成的全國適用的法律。衡平法是由衡平法院上訴案件的先例形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