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體系包括英國(不包括蘇格蘭)和美國(不包括路易斯安那),主要是曾經是英國殖民地和屬地的國家和地區,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緬甸、加拿大(不包括魁北克)、澳大利亞、新西蘭和馬來西亞。中國和香港也屬於英美法系。
法律制度是西方法理學中的壹個常見概念。壹般認為,所有在內容和形式上具有某種相似性並形成壹種傳統或派別的各國法律都屬於同壹法系。因此,西方法學中所謂的法律體系,主要是根據各國的法律特點和歷史傳統對各國法律進行分類的方法。
法律的歷史類型是根據法律在歷史上的階級性及其所依賴的經濟基礎對法律進行的基本分類。這是馬克思主義法學對法律的分類方法之壹。與法律制度相比,前者註重時效性,後者註重地域性;前者重在實質特征,後者重在形式特征。
參考資料:
法制(法律)_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