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起源於英國,後擴展到許多曾經是英國殖民地和附屬國的國家和地區,包括美國、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國、馬來西亞、新加坡、澳大利亞、新西蘭以及非洲的個別國家和地區。中國和香港也屬於英美法系。
中國在清末民國時期引進西方法律,基本上是以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為基礎,包括德國和日本。新中國在法制發展過程中不斷借鑒他國法律,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體系。但本質上屬於民法體系。
擴展數據:
由於歷史原因,壹些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如菲律賓、南非、英國、蘇格蘭、路易斯安那、加拿大魁北克等,具有兩種制度的特點。
亞非壹些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往往具有西方法律體系和原始宗教法律體系的特點。例如,印度法律主要屬於普通法體系,但也屬於印度教法律體系;敘利亞法律主要屬於大陸法系,但也屬於伊斯蘭法系。
中華法系始於秦朝(公元前221 ~公元前206),成熟於隋唐(公元581 ~公元618)。到清末,中華法系在修法過程中解體,中國現代法制的雛形確立。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英美法系
百度百科-大陸法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