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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登記的作用是什麽?

機動車屬於動產,動產登記的目的是對抗善意第三人。

財產法:

第二十三條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這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

1.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當事人訂立的物權變動合同生效時起生效,不以登記和交付為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也就是說,物權變動即使沒有登記或者交付,在當事人之間也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2.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雖在登記前已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法律效力,但當事人不得主張物權變動對善意第三人的效力。3.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在登記之前,可以不對抗善意第三人,但並不意味著對善意第三人絕對無效。該法的根本目的是保護善意第三方的利益,規定未登記的產權變動不得對抗善意第三方。第三人可以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否定或承認物權變動的效力。第三人自願放棄自身利益的,在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應當允許其承認這種未登記的物權變動的效力。可見,物權變動的法律效力不經登記不得對抗,只有在有第三人主張時才能發生。4.已經登記的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可以對抗任何第三人(包括但不限於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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