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確有悔罪表現或立功表現,壹般壹次減刑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確有悔罪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壹般壹次減刑不超過有期徒刑2年。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以上的犯罪分子,確有突出悔罪表現或者立功表現的,壹次不得減刑兩年以上。如果悔罪表現突出,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壹次性減刑不超過三年有期徒刑1,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十三年。2、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罪犯,緩刑執行期滿後,依法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二十五年,緩刑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不得少於二十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的司法解釋(1-10)第九條死刑緩期執行減為無期徒刑後,犯罪分子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後,可以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者,服刑兩年後可減為23年監禁。壹次或者多次減刑後,被判處死緩的罪犯實際刑期不得少於十五年,不包括死緩的刑期。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在緩期執行期間抗拒改造,不構成犯罪的,以後可以嚴重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