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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汙染防治法118食品油煙

法律解析:經營者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非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油煙超過排放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違反本法規定,在居民住宅、未配套專用煙道的商住樓、商住樓內與住宅樓層相鄰的商業樓層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惡臭、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壹百壹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經營者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油煙超過排放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違反本法規定,在居民住宅、未配套專用煙道的商住樓、商住樓內與住宅樓層相鄰的商業樓層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惡臭、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法規定,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區域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燒烤食品提供場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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