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黨的十九大關於“打贏藍天保衛戰”和“提高汙染排放標準”的要求,切實加大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汙染防治力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決定在京津冀大氣汙染傳輸通道城市實施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實施區域為京津冀大氣汙染傳輸通道城市行政區域。北京、天津、河北、石家莊、唐山、廊坊、保定、滄州、衡水、邢臺、邯鄲,山西太原、陽泉、長治、晉城,山東濟南、淄博、濟寧、德州、聊城、濱州、菏澤。
以下簡稱“2+26”城市,包括河北雄安新區、辛集市、定州,鞏義市、蘭考縣、滑縣、長垣縣、鄭州機場。對國家排放標準中已規定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行業和鍋爐,2018年3月1日起新受理環評的建設項目執行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對國家現行排放標準中未規定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行業,相應排放標準修訂或修改後,新受理環評的建設項目執行相應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執行時間與排放標準實施時間或標準修訂文件發布時間同步。地方有更嚴格的排放控制要求的,按地方要求執行。
其他要求
(壹)“2+26”城市各級環保部門要嚴格按照上述要求審批新建項目,確保達到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二)在規定期限內達到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逾期仍不達標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的要求,責令其改正或限產、停產整頓,並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報請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或者關閉。